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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8〕18号
发布时间:2018-02-01 09:17     文章来源:北海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29日                                                                           

北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2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

   2.2.1 扑救指挥部组成

   2.2.2 扑救指挥部职责

2.3 办公室

2.4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5 基层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

3.森林火险预警预报

  3.1 火险预警

3.1.1 预警分级

3.1.2 预警制作

3.1.3 预警发布

3.1.4 预警响应

3.2 监测预报

3.3 人工影响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途径

   3.4.2 信息处理 

   3.4.3 处理要求 

   3.4.4 跨界信息 

4.森林火灾预防

4.1 建章立制

4.2 宣传教育

4.3 火源管理

4.4 可燃物管理

5.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5.1.1 Ⅲ级响应

   5.1.2 Ⅱ级响应

   5.1.3 Ⅰ级响应

5.2  森林火灾扑救

   5.2.1 设立扑火指挥部

   5.2.2 制定扑火方案

   5.2.3 调动扑火队伍

   5.2.4 控制扑灭明火

   5.2.5 火场清理看守

   5.2.6 队伍撤离

5.3 转移安置人员

5.4 救治善后

5.5 保护重要目标

5.6 维护社会治安

5.7 火案查处

5.8 信息发布

5.9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7.应急后勤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应急通信

7.3 物资保障

7.4 航空护林保障

7.5 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技术保障

7.9 信息保障

7.10 培训演练

8.监督管理

8.1 预案体系建设

8.2 预案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工作,安全、科学、高效地扑灭森林火灾,确保我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北海市辖区内发生的或靠近北海市辖区沿线发生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的、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县区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协作,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各级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预案有效地实施。

  1.4.2 立足防范、反应快速。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

  1.4.3 以人为本、安全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组织森林火灾扑救要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组织、安全扑救。

  1.4.4 分工合作、资源共享。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5 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林区民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以及重要设施的安全,且仍未有效控制火势时;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时;重点火险林区火场连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一般林区火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且仍未控制火势时;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或市人民政府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第一指挥长:市长

指 挥 长:市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北海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文新广局、旅游发展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森林公安局、气象局,红十字会、无线电管理处,武警北海支队、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北海火车站、北海供电局、北海机场公司、人保公司北海分公司,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值班室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值班室电话:6805119、12119

  2.1.2 指挥部职责

  2.1.2.1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并根据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2.1.2.2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指导市辖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方面力量进行扑救。

  2.1.2.3负责审查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分工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扑火救灾中的综合调度、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技术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财政部门安排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组织指导各地教育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面向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将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市卫生计生委: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组织全市森林防火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市文新广局: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市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市无线电管理处:保障火场无线电通讯不受干扰,或临时指配通讯频率,或采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等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

  北海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要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援地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报批救灾飞机飞行及人工增雨作业空域。

  其它成员单位:按要求协助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2.2 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全权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工作。

  2.2.1 扑救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北海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分管领导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主要由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文新广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北海军分区、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国有钦廉林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组成。指挥部设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查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市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组长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广西国有钦廉林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要按规定抓好平时本单位消防力量的训练和日常管理,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积极组织单位专业消防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2.2.2 扑救指挥部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掌握火情,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组的具体任务是:

  2.2.2.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救灾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具体的扑火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2.2.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物资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及伤员救治,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2.2.2.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2.4现场督导。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开展工作,及时传达自治区、市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监测火场情况,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3 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处置森林火灾时,搭建市应急指挥平台,担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火情分析和提出应急方案等工作。

  2.4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各县区、管委会、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参照市设置,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

  2.5 基层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森林火险预警预报

  3.1 火险预警

  重点防火期,当二级以上火险天气持续时,应当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1.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

  3.1.2 预警制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及时会商,判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预警信息。

  3.1.3 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并通过有效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号级别不同时,高级预警信号优于低级预警信号。发布单位可以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号。

  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辖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4 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与森林防火工作量成正比,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工作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3.1.4.1五级红色预警响应:所有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防火办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出现连续5天五级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

  3.1.4.2四级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督察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1.4.3三级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各种野外用火审批;乡级人民政府组织一个以上的野外火源检查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一支以上的摩托车野外火源管控巡逻队、林区村屯出动一名以上的野外火源管理员,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的监控巡查;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3.1.4.4二级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所有了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2 监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和视频监测,及时掌握林火动态和卫星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供指挥部参考和决策。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测和高火险预警及时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并及时发布全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人工影响

  本预案启动后,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申请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途径 一旦发现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民有义务通过119、12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3.4.2 信息处理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卫星监测热点和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即通知到热点、火警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4.3 处理要求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县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2小时内将火情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发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要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或烧越市界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森林公园和名胜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信息后,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处理,将分析判断结果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立即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3.4.4 跨界信息 发生跨省、跨市、跨县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县区要在完成上报工作的同时,及时与毗邻省、市、县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

  4.森林火灾预防

  4.1 建章立制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要适时规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宣传教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4.3 火源管理

  各级各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基层单位要建立火源管理队伍,建立火源管控机制,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排除,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4.4 可燃物管理

  地方和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要清除林区民居、设施设备等重点目标周围,铁路、公路沿线,墓地周边,防火林带、防火线内的地表可燃物,开展计划烧除,营造防火林带、混交林,降低森林燃烧性。

    5.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火灾严重程度和当地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5.1.1 Ⅲ级响应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条件:发现发生森林火情或接到森林火灾报告。

  响应措施:

  5.1.1.1当地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乡镇或林场领导亲临现场组织,并向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1.1.2接到报告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支援。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县区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并将火场综合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1.1.3遇到直接威胁林区民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以及重要设施的安全;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等五种森林火情之一的,要同时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1.1.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和扑救工作指导,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5.1.2 Ⅱ级响应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动:

  (一)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二)发生在县区行政边界的;

    (三)直接威胁林区民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以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四)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响应措施:

  (一)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区主要领导靠前现场指挥。

  (二)县区林防火指挥部将火场的综合情况,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级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火情及扑救情况。

  (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视情况调动县区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消防队伍支援。

    5.1.3 Ⅰ级响应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动:

  (一)直接威胁林区民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以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连续燃烧时间超过6小时且仍未控制火势;

  (四)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

  响应措施: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视情调动市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进行火灾扑救。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5.2  森林火灾扑救

  扑火工作必须依序开展,扑救森林火灾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

  5.2.1 设立扑火指挥部

  (一)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和参与扑救工作的干部群众,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二)扑火后方指挥部。设在火灾发生地县级或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后方指挥部要与前线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各种火场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三)扑火指挥员。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配备专职指挥,承担扑火指挥职责。培养专业指挥员,承担一线指挥职责。

  前线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森林防火专职指挥、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林情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组成指挥班子,制定扑火战略战术,调配扑火队伍,监督扑火进程,报告火灾信息。

  火线指挥员。一般由专业指挥人员或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担任,负责某一战区、片区或火线的扑火组织指挥。火线指挥员必须严格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后方指挥部指挥员。一般由市、县党、政领导担任。

  (四)扑火指挥部运转机制。

  统一指挥。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逐级指挥,分区现场指挥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扑火组织指挥。无特殊情况的,前线指挥部不得越过分区现场指挥员或火线指挥员直接向扑火队伍下达命令,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五)扑火指挥原则。在“打早打小打了”的总原则下,还遵循如下原则:

  速战速决原则:分段包干、划区包片,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抓住有利时机,“阻、打、清”相结合,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

  四先两保原则:先打火头火、草地火、明火,外线火;保证队伍之间会合,不留空缺;反复清理,保证不复燃。

  各个击破原则:以各条火线为独立的战场,针对其特殊性,以不同的力量、不同的战术战法、不同的要求,各自为战,独立扑灭。

  十点钟原则。一天的中午是火灾最猛烈、最不易扑灭的时段,因此要尽量在10:00前扑灭火灾。

  抓主保重原则:要控制和消灭火头或关键主要部位的火线,保护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的安全。

  协同作战原则: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打大火、明火、火头火、主要火线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群众森林消防队打初发火、弱化、小火、次要火线火、开设防火线及清理、看守火场;应急森林消防队运送灭火用水、清理火场、开设防火线;干部群众运送食物、扑火机具、灭火用水、开设防火线、看守火场。加强航空护林飞机扑火和地面力量扑火之间的配合,提高扑火效率。

  5.2.2 制定扑火方案

  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火场形势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依据应急预案制定。上一级指挥部启动预案后,与当地指挥部一起修改完善既有扑火方案。扑火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5.2.2.1针对性原则。要针对具体火场实际情况,务实、科学、可行,避免想当然,华而不实。

  5.2.2.2安全性原则。首先要确保扑火人员及火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次要保证村屯、重要设施的安全;再次要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对经济价值较高的人工林、原始林重点保护。杜绝动员未经过扑火培训的人员扑打明火,杜绝动员老弱病残孕及学生参加扑火。

  5.2.2.3高效性原则。要迅速制定扑火方案,不能议而不决。要坚持重兵扑救,速战速决,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同时,要选择最经济的扑火战术,避免打人海战,以最小代价扑灭火灾。要尽量主动出击,直接扑灭,避免消极防守,拖延时间。

  5.2.2.4连续性原则。一场火场的扑救,扑火前线只能由一名指挥员指挥,不能多头指挥、谁职务高谁指挥。如果原指挥员能力达到要求,一般不更换,以保持指挥的连续性。

  5.2.2.5明确性原则。扑火方案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应当尽可能明确:扑火目标;重点部位,重点火线,重点火头;兵力分配,包括每一条火线、每个部位由哪支队伍扑救,都必须明确;每一条火线的扑火战术;明确火场清理、开设防火线、留守力量;明确指挥员、责任领导。如需增加兵力投入,还必须明确支援部队的任务与行军路线。

  5.2.2.6靠前指挥原则。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置在能最大程度观察主火线的制高点,火线指挥员要始终与消防队伍战斗在一起,避免“遥控指挥”“电话指挥”。

  5.2.3 调动扑火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初发火的基本力量,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是协助扑救的重要力量,干部群众是必要的辅助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调动其他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可以调动全市范围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县、区支援扑火。

  扑火队伍的调动遵循如下原则:

  就近用兵原则:火场附近的群众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扑火第一梯队,首先赶赴火场扑救。附近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森林消防队及时增援。

  重兵扑救原则:树立“打小火立大功”理念,迅速调集足够兵力扑救,避免“滚雪球”式用兵。

  安全快速原则:接到火情后,要立即调动队伍,不等待观望。要为每一支不熟悉道路的队伍安排先导,确保队伍在第一时间抵达指定位置。注意行车、行军安全。

  5.2.4 控制扑灭明火

  扑救森林火灾,首先要控制火场,再彻底扑灭明火。要采取正确的扑火战术战法,安全、高效贯彻实施扑火方案。

  常用战术有:一点突破、两线推进,两翼对进、钳形夹击,多点突破、分段扑打,预设隔离、阻歼林火,全线封控、择机火攻,地空配合、立体灭火。

  常用战法有:上山火顺势打,下山火堵截打;密林火四面打,疏林火散开打,灌木火清开打;树冠火断开打,地表火灵活打;火头火间接打,火翼火跟进打,火尾火快速打;大风火尾追打,微风火集中打;白天火分段打,夜间火稳进打;险境火让开打。

  火场安全:

  注意几种危险地形:在山的鞍部、狭窄沟谷、葫芦峪、狭窄山脊、阳坡山腰扑火非常危险,一般不选择在这些地方开展扑火作业。

  注意几种危险可燃物:火灾进入草地、可燃物立体分布、灌草混杂、易燃灌木丛、针叶树幼林、大面积杂乱堆放的采伐剩余物地段,不仅火势迅猛,而且可能发生二次燃烧,需要特别注意。

  避免几种行为:外行指挥外行打火,迎风扑打及接近火头,大火袭来时顺风逃生、往山上逃生、经鞍部逃生或者惊慌失措、死打硬拼,往往造成群死群伤。

  注意几个特殊时间:13:00左右是每天温度最高、湿度最低、风向突变时段,火行为也会随之突变;附近有火而看不到,又不能与其他人取得联系时,容易被大火突然袭击;当有飞火从头上飞过时,可能引起新的火点,被火两面夹击;火小的时候,容易疏忽大意;在上方有悬挂物和石块松动的地方扑火时,要注意滚落物袭击;没有设置安全区或没有逃生路线时,必须要预设避火方案;感到头晕脑胀,恶心乏力的时候,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

  特别注意烟气的危害:绝大多数的伤亡由高温、有毒的烟气引起,要特别小心。

  紧急避险方法:一是大火袭来时,可快速转移到河流、水库、池塘、农田、山路、公路、防火林带、防火线、难燃冲沟、沙石地、火头前方下坡地带避险;二是利用地形点顺风火,快速烧出一块火烧迹地,然后进入火烧迹地避险;三是迅速一口气冲越火线进入火烧迹地避险。

  5.2.5 火场清理看守

  火场清理。清理残火、暗火、站杆、倒木等。要边打边清,责任明确反复清,站杆倒木往里清,领导检查最后清。

  火场看守。留守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看守火场必须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5.2.6 队伍撤离

  验收火场:火场合格条件要无火、无烟、无气。由前线指挥部指挥员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验收,确保不复燃。

  队伍撤离:任何扑火队伍和扑火人员的撤离,必须取得前线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要清点人员和机具。要选择安全路线撤离,注意行车安全。

  

  5.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4 救治善后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5.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7 火案查处

  属地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肇事者第一时间开展侦破。

  5.8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工作。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委托森林资源设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准确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7天内统计上报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2 工作总结

  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奖励有功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6.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结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7.应急后勤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备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市、县人民政府组建专业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鼓励支持村屯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经营户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使其成为先期扑火的有效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

  在市、县内跨地区调动扑火力量,由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和实施。跨市调动扑火力量,或使用自治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或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7.2 应急通信

  建立市、县区、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3 物资保障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县、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森林消防队要营建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物资。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检修、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供应。

  7.4 航空护林保障

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须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申请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支援。

  7.5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7.7 资金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财政部门应急保障预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7.8 技术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必要时,聘请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9 信息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要每天分析国家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地理信息、火场实况、火情调度等信息,综合当地气象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并将森林防火资源数据及其他部门可用于森林防火的资源,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7.10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安排1—2次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各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扑火后备力量的素质。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8.监督管理

  8.1 预案体系建设

  县、乡镇人民政府、林区村委会及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参照本预案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使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熟悉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森林火灾事故负有行政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森林火灾应急措施,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1月印发的《北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政办〔2014〕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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