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北政布〔2018〕17号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4588公顷(36.882亩),拟征收后作为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再生水厂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于银海区,详见《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再生水厂项目选址范围图》。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时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登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属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离退休人员入户、离婚(未满三个月)分户和未婚成年子女申请分户等情形的,须经银海区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明确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北海市户籍制度规定办理。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应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银海区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费用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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