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代政府起草《北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现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8年7月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审议。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中山东路213号北海市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赵洪莉,联系电话:2028156,1850779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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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海市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北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重大决策的,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部门负责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北海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试行办法>和<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应该报市委批准市人大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定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公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动议和调研
第七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与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性;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以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制定说明、主要依据、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三条 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大小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问卷调查可以委托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报名方式等相关内容,接受公众报名: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各方面利益群体比例合理确定代表,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三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予听证代表。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不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听取意见情况报告,或者在起草说明中具体说明意见听取情况。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意见。
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咨询或者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在咨询期间应当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当就咨询事项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生态环境、经济的,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经济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是否有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可能;
(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是否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是否已依法办理环保鉴定或者审批手续等;
(三)经济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或者专业机构评测、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并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后形成调查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提出对存在风险的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作为是否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同时提交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公众意见、专家咨询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材料等,送政府办公室。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的论证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材料齐备的,政府办公室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相关咨询或者论证。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意见。
(二)存在超越权限、程序违法、决策内容违法等问题的,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的意见。
(三)决策内容涉嫌重大违法,无法修改完善的,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三十四条 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六条 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本规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依法公开。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媒体公开。
第八章 决策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实施后评估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