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海市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北海市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北海市深圳路49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邮政编码:536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bh2055427@163.com
附件:1.关于做好北海市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政策解读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北海市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助力精准扶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在就做好我市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对象
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统筹基金按40%给予二次报销。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参保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患重病、大病(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原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包括城镇居民)、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个人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当年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再报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3〕51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本自治区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以下城乡困难群众:(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本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2017年基金结余情况
2017年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为37.83%,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统筹基金按40%给予二次报销。
三、执行时间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已经由县区政府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因此《关于做好北海市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的通知》执行时间将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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