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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北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05 15:16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北海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修订完成了《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北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8年6月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后上报审批。

反馈单位: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1.邮寄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24号北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邮编:536000)

2.联系电话:0779-2033167;传真电话:0779-2039380

3.电子邮箱: bh2033167@126.com

 

 

附件:

 

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网约车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负责铁山港区、海城区、银海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经营车辆的许可。合浦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经营车辆的许可。

公安、宣传、维稳、网信、工会、发改(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法制、通信、税务、人民银行、信访、住建、市政、各县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力投放及运价

第四条 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投放运力。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必要时可以结合实际进行市场

调控。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本经营许可区域内的计程计价方式及标准。

网约车运价调整必须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特殊时段、特殊环境下临时暴涨运价,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取得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线上服务认定结果;

(二)在本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必须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县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审查予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 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文本;

(七)属申请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经营有效期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对辖区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执行)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 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网约车经营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小于:增压发动机1.4T、自然吸气发动机1.6L。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统一接入本行政区域交通行业监控管理平台,能实施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四)车辆技术性能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五)必须为本市行政区域籍的车辆,已经投入使用的车辆变更为网约车的,登记日期须在3年之内,经营期限按车辆登记使用年限相对应扣除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必须与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一致,经营期限为8年,到期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

第十六条 拟从事本行政区域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考试合格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者需持有有效的《北海市居住证》;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驾驶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吸毒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二)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吸毒记录的核查结果;

5、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核查结果;

6、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2张,一寸免冠证件照6张。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限期6年。

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吸毒记录的核查结果

5. 无暴力犯罪记录;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备,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完成注销。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网约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

(三)网约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中予以记录。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一)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技术档案,确保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获取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并与所接入的平台共同承担管理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网召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设备进行计程计价,必须确保线上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多种投诉处理渠道,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

(四)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 网约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 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约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

(八)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参加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标准和退出机制由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1〕463号)另行制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需要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情况函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审批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许可经营期限为8年,车辆登记时间超过8年的,不予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非新购车辆申请的,按车辆登记使用年限相对应扣除经营期限。

车辆报废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市行政审批局、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县(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过渡期3个月,从 到 至,有效期2年。

 

 

 

 

 

 

 

 

 

 

 

 

 

 

北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项基本原则,围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海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管理”的工作原则,探索符合北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动北海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依法规范出租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北海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宣传、维稳、发改、物价、通信、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工商、网信、法制、工会、税务、质监、商务、人民银行、信访、旅游、工信、涠管委、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779-3210920),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四、工作内容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经营权设定期限。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期为8年。

2.明确经营权主体。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3.合理配置及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驾驶员)签订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从业人员(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2.建立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利用信息平台技术,准确掌握出租汽车的营运收入,核算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经营成本,明确企业及驾驶员双方所承担的成本项目,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3.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三)理顺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工商局等部门应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五)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 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结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暂行办法》内容,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符合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安装相应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资质进行审核。由市公安机关发放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登记证书,市行政审批局发放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资质核查。达到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服务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记录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等要求的驾驶员,经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数量。依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基本思路,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可实行政府调控。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2.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与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合理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统筹合理布局,妥善解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业务,主动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及相关行业管理措施;会同行政审批局、公安、商务等部门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会同公安、网信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稳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配合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合浦县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车辆的许可;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许可。

(三)市委宣传部:1. 做好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负责“两个文件”等相关文件精神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

3.协助做好线上监管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提高动态监管能力和水平。

4.处置和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依法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对平台企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对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通过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他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维稳办:收集、研判涉及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不稳定问题,掌握情况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合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研究确定巡游车和网约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规则;对巡游车和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定期组织开展巡游车和网约车运营成本价调查、测算、核定工作,定期并及时公布。

(六)工信委:加强交通、公安、网信等部门合作,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七)公安局:1.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未落实相关法定网络安全责任义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依法予以查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

2.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在“两个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重视加强治安防控,妥善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棘手问题;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现场秩序维护,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切实维护行业稳定,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顺利实施。

3.做好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交通部门指导我市加强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督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强化自律,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4.完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配套服务设施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管理制度。一是合理规划出租汽车侯客及停靠服务设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学校、广场等客流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或临时停靠点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改造、升级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进行新增或变更使用性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登记、管理。

5.协助论证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分析社会车辆交通出行分担率与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协助论证及确定合理的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协调内部的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缉毒、治安等各警种(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最近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超员和无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汇总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

7.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八)财政局: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财政补贴和保障机制,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经费。

(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住建局:主要负责规划、完善出租汽车的各项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为出租汽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十一)工商局: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线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审定,核发营业执照;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北海市出租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1. 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并履行“双告知”职责,将需要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告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经营主体的年报公示和抽查工作。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出租汽车经营者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汽车经营者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十二)商务局:牵头研究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监督执行;加强对外商投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和准入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十三)质监局:1.对出租汽车计量器具(含软硬件)使用和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加强源头监管,继续严格执行制造计量器具(含软硬件)许可制度。

2.加强在用环节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出租汽车在用的计量器具(含软硬件)计量准确;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含软硬件)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人民银行:会同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网信办:协助公安、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正面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日常运营管理数据监管,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如实传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的相关数据;对提供虚假数据、不实时更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的相关数据的,予以通报,并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社会提供未经许可的网约车辆,驾驶员的信息。

(十六)国税局、地税局:会同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并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票的定样与印制工作,并监督规范使用网约车发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七)法制办: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八)市总工会: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十九)信访部门:接待到地方党委、政府办公区反映出租汽车行业信访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督促落实工作职责;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问题处置工作。

(二十)各县区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改革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宣传筹备阶段

按照交通运输部召开的深化出租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开展《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宣贯工作;市文新广局要根据方案精神加强对两个文件和北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宣传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做好改革筹备工作。

(二)制定法规阶段

探索符合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联合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相关人员研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线下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的具体要求,制定《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并逐步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

(三)组织实施阶段

1.过渡期安排: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为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过渡期阶段。

2.对平台、人、车发证及平台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根据北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目标要求,尽快完成北海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全程监管和信息共享。

3.联合打击非法营运。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除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合乘车外的社会车辆利用网约车平台进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4.根据北海市区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为全面深化推进行业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改革目标实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系统性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严密组织、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建立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圆满完成。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推进改革进程。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出台北海市地方配套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改革环境。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改革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方利益共同关切的改革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风险评估,维护行业改革稳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各方利益,改革的进程必然出现各种矛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对待,加大情报和信息搜集力度,加强矛盾排查和分析预判,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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