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6日
北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015年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十一届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2020年,力争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建立健全以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为主,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分散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边远乡镇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科学采用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努力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三、主要重点工作
(一)升级改造畜禽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逐步淘汰县区级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焚烧处理等技术,率先在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廉州购销站屠宰场、北海市恒烽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屠宰场等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等环保处理方式,升级、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建成科学环保的、与之无害化处理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设备;督促指导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已备案登记的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活禽交易市场等场所,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购置和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与处理量相适应,并正常运转。将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正常运转作为主管部门防疫条件审查、无害化处理补助资格申请的重要内容。
(二)统筹建设县区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与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适应的集中处理场,积极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引进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参与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与运营。合浦县作为养殖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要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至少建成一个以上县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和与之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体系,负责全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银海区、海城区、铁山港区根据实际需要,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一个覆盖三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与之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体系,负责三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由于涠洲地处海岛,养殖量不大,建议涠洲岛自行规划建设一个与养殖量相适应的收集和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
(三)规划建设乡镇级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网点
各县区要在规划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的同时,在无害化处理场覆盖到的每个乡镇合理规划建成一个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收集网点除配备专用设施设备外,还应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监管,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金融办、税务局、北海供电局及各县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局长兼任。
办公室下设专家技术组,成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组 长:市农业局防疫检疫监督科科长
成 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
职 责: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指挥调度、技术培训、检查督办、考核评估等;负责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的检查监督。
各县区政府自行成立辖区内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快重点工作推进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重点工作内容,编制本辖区实施方案,主导统筹抓好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负责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新型、环保、有实力、专业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参与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及乡镇收集点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2017年12月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2018年3月前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选址、落实用地问题。2018年9月前完成项目评估、环评,争取开工建设。
财政部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将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应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给予补助,及时兑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16年修正)的要求,加快做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指导和审批。
税务部门: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事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部门:要对购买列入广西农机购置年度补贴目录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予以优先办理补贴。
电力部门:要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保险协会: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畜禽及产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如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流通和消费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行为,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食堂、餐饮、宾馆等食品经营行业。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场所病死畜禽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的道路,并给予高速公路运载病死畜禽免费通行等优惠政策。
物价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收费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营。
科技部门: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进行科研攻关。支持推广机构、企业开展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
卫生计生部门:卫生、兽医部门完善区域和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建立有关人畜共患病的调查处置、宣传干预、科学研究合作的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指导和配合无害化处理场做好病死畜禽收集工作。加强处理过程监管,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猪申报、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消毒、防护等等制度及建设规范、操作规定,保证各个环节有章可循,规范运行。同时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努力构建 “县区统筹规划、分片组织收集、部门监管、企业终极处理”的责任分工体系。
(三)明确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全覆盖
辖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人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的来源,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从市外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在市内跨县区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由发现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由发现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市、县区组织开展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冷藏、加工等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有条件的县区还可以设立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区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开展有序规范。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按照法定程序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有力维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食品安全。
(七)健全督办机制
县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办检查,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建立激励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奖优惩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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